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09號聲請人 林存謐 即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且經徵得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