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正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正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正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6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5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查,經本院審核無誤,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