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債權人 林陳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明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MK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蔡明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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