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43號原告 沈妙姿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 陳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轉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56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結婚共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後被告於100年1月19日逕遷移戶籍至桃園縣,此有兩造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顯見原告以被告惡意遺棄之原因事實係發生於新北市○○區○○路○○○巷○○號,揆諸民事訴訟法第
568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份,依民事訴訟法109條第1項規定,亦一併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