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育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林育汝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323元,專案補償款4970元,共計新臺幣2629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