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 周英華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被告 陳勁辰 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
陳逸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湘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