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蔡宜君
鄧雪照 蔡○達(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靜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被告 林志賢
三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月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2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