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信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明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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