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號聲請人丙○○○
弄2號代理人 林勝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及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千元。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條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5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應徵裁判費2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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