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告 林佳穎

訴訟代理人 劉政文 律師

被告 黃大展

鄧明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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