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37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思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蕭孝如」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皇君」。
理 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林皇君」誤載為「法官蕭孝如」,顯然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正本,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