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4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11樓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吳絮琳 律師 林信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正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546號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