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5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9月2日起至133年9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3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
元②1,5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9月8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12月9日②97年11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3,165,38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約定書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589│建│1,430.64│14680分之94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27│臺南縣新營市│臺南縣新│4層樓房│51│53│51│26│18│平│鋼筋│5.│3.│平│全部│││9│富強街61之8│營市新富│鋼筋混凝│.9│.2│.9│.6│3.│方│混凝│03│02│方│││││號│段589地│土造│2│8│6│8│84│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富段28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