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秩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98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7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0月14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700363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26日5時45分。
(二)地點:臺中市市○○○路○○○號(悅萊汽車旅館302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同意由警員採集其尿液檢體,送請中山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經檢出愷他命陽性反
應,有該檢測中心2008年9月11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
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判定檢出愷他命。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黃
偉倫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尿液檢驗報告、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
(四)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資佐證。
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以97年9
月30日之草療鑑字第0970008536號之鑑定書鑑定為查禁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之規定
,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3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吳蕙玟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記│
├──┼──────┼──┼──┼───────┼────────────┤
│1│愷他命│公克│4.8│甲○○││
├──┼──────┼──┼──┼───────┼────────────┤
│2│愷他命│公克│4.9│甲○○││
├──┼──────┼──┼──┼───────┼────────────┤
│3│愷他命│公克│5.0│甲○○││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