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度鑑字第793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793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三一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甲○○係有配偶之人,於八十四年四、五月間連續三次在苗栗縣竹南鎮國都旅社內闢室與婦人邱 周秀嬌 相姦,經 邱周秀嬌 之夫從電話錄音中發現上情提出告訴, 徐員 之妻亦具狀告訴,經法院以連續通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已完納。
查徐員右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 爰依 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提出判決書、繳款收據等件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申辯人甲○○現就職於苗栗縣頭份鎮公所擔任上興里、下興里里幹事,自民國六十六年起任公務員已近二十年,任職期間,知法、守法努力做好基層公務人員本份及政府、民眾溝通橋樑,深獲長官嘉許,於七十七年起連續獲七年考績甲等。
本件另一被告周秀嬌(新竹市人)與申辯人之妻,同任頭份為恭礦工醫院炊事工作,是至交好友,經常到寒舍聊天亦訴苦夫妻不睦,丈夫時常加以精神、身體虐待,八十四年一月間,多次欲申辯人替其繕寫離婚調解書,至其戶籍所在地申請調解離婚,但念其有幼女三人及民俗之約束,勸和不勸離,而加以婉拒,是以周女對申辯人之誠心與好意漸生好感,而產生不正常男女感情,而於當年三、四月間鑄成違法事宜。
申辯人之妻 吳碧蓮 ,獲悉此事甚怒下,身體健康情形每況愈下,工作亦已辭職,子女三人,家庭經濟全落一人身上,新竹地方法院基於本人之職業、品行、動機及悔意,從輕量刑,准予易科罰金,罰金亦已繳納完畢,本案已算終結。
申辯人自違法以來,日夜寢食難安,深深自責,而有所悔悟,懇請鈞會體念處境,予以從輕處分,申辯人將本過去服務之熱忱,做好公務員之本份,盡自已所能,服務里民,致力做好政府、民眾間之橋樑,方不負上級之重託。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縣頭份鎮公所里幹事,已有妻室 徐吳碧蓮 ,明知邱周秀嬌係 邱金春 之妻,二人均為有配偶之人,甲○○竟於八十四年四、五月間,連續三次在苗栗縣竹南鎮國都旅社內闢室與邱周秀嬌通姦發生多次性行為。經邱金春發覺有人介入其夫妻生活,乃在家中裝置電話錄音,自通話中發現邱周秀嬌與甲○○有姦情,提出告訴,而徐吳碧蓮亦具狀告訴,一併訴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經同院刑庭依被付懲戒人與邱周秀嬌之自白,徐吳碧蓮、邱金春之指訴及所提電話錄音等證據,論處被付懲戒人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被付懲戒人並繳納罰金執行完畢,有判決書、繳款收據等件影本在卷可稽,申辯意旨亦坦承前開違法事實。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義才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陳培基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王興仁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賴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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