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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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4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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