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廷君 (即 王梅玲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具狀陳報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內容,與本院查詢戶役政系統之結果不一致(繼承人王廷君應非被繼承人妹妹),請重新查明並提出正確且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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