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6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智郁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更改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關於「SKYEAGLEGOLF」之記載更改為「Skyeaglegolf」。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關於「HOLEINONEPLAYER」之記載更改為「Holeinoneplayer」。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關於「於100年2月7日以600元之價格
下標購買」之記載應更改為「於100年2月7日以500元之價格(不含運費100元)下標購買」。
二、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楊智郁自民國99年間某日即開始販賣仿冒MUNSINGWEAR商標圖樣之衣物,迄員警查獲為止總共售出2至3個款式,每個款式1、2件乙情,業據其於偵查時供承綦詳,是被告之行為業已構成販賣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99年間某日起至100年2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被告為警查獲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僅1件,期間非長,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生活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仿冒MUNSINGWEAR商標圖樣之衣物1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6903號被告楊智郁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84號11樓居高雄市前鎮區○○○路399巷3號16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智郁明知商標審定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之商標及圖樣,係日商東洋紡績股份有限公司係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且前開商標係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述商標權人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向大陸地區店家販入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授權或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前揭商標之商品衣服,再自民國99年起,在其高雄市前鎮區○○○路399巷3號16樓之1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以「SKYEAGLEGOLF」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HOLEINONEPLAYER」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每件商品500元之價格(不含運費100元),在拍賣網站張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提供其向安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購買者匯入價款。嗣經員警在網路上發現其刊登之廣告,於100年2月7日以60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並匯款至楊智郁上開銀行帳戶內,楊智郁即將前揭仿冒商標商品1件寄交員警,而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楊智郁固不否認有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係仿冒品云云。惟查:(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商標權人東洋紡積公司鑑定人 王建元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仿冒商品鑑定委任書、仿冒品鑑定報告、露天拍賣網站帳號會員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會員資料、露天網站網頁列印畫面、雅虎奇摩網站網頁列印畫面、被告上開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IP連線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二)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上揭商標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又被告僅以1件500元之價格出售扣案休閒衫,被告所出售價格顯與市場上真品之價格差距甚大,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仿冒商標休閒衫1件,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檢察官陳文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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