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91號原告 陳木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秀 、 陳志昌 、 陳志中 、 王陳志芬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297,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