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75號聲請人 廖俊凱 聲請人 廖又璇 聲請人 廖俊毅 兼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小萍 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相對人 廖順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順發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是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同意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等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之本案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會審查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