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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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載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營利,基於反覆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起至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止,反覆提供嘉義縣○○鄉○○村○○路○○號此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該處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人下注,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簽賭種類,由賭客前往上址或以電話、傳真之方式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以附表一簽賭方式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一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得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計算之賭金,如未簽中,簽注金額則歸甲○○所有。甲○○即以此方式,反覆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牟取利潤。嗣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上址,在上開處所查獲甲○○所有,供六合彩賭博所用如附表二所載之物,而查知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證人 陳黃儀妹 於警詢時之證詞」應予刪除,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被告自九十七年六月起至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見被告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之,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所為應論以「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中之「集合犯」型態,為「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之刑法評價。又被告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被告經營之簽賭種類包含「四星」,然被告所經營之六合彩簽賭方式尚包含「四星」,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此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有四次賭博前科素行,經營六合彩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其經營簽賭之時間持續相當期間,且經營之規模非小,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二所載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賭博│提供│簽賭方式及││抽頭││編號│方式│簽賭│賭資金額(│輸贏依據及賭資歸屬(圖利方式)│成數││││號碼│新臺幣)││備註│├──┼──┼──┼─────┼─────────────────┼──┤│一│二│01至│每支籤選2│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6││││星│49│個號碼為1│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1組2個號││││││組,須繳賭│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5,700元之彩金││││││資100元。│;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嬴得。││├──┼──┼──┼─────┼─────────────────┼──┤││三│01至│每支籤選3│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6│││二│星│49│個號碼為1│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1組3個號││││││組,須繳賭│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57,000元之彩金││││││資100元。│;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四│01至│每支籤選4│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6│││三│星│49│個號碼為1│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1組4個號││││││組,須繳賭│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750,000元之彩││││││資100元。│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一│六合彩簽單總│五十三張││││表│││├──┼──────┼────┼────────┤│二│六合彩簽單│二十二張│││││││├──┼──────┼────┼────────┤│三│空白簽單│一本│││││││├──┼──────┼────┼────────┤│四│獎金兌換表│一張││├──┼──────┼────┼────────┤│五│傳真機│一台││├──┼──────┼────┼────────┤│六│錄音機│一台││├──┼──────┼────┼────────┤│七│簽注錄音帶│三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