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撤銷羈押(99年度偵字第3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於民國99年6月30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之理由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99年7月1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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