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0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
1至3號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聲請裁定減刑及與附表編號4、5號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3年度訴緝字第141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40號、93年度訴緝字第140號、94年度訴字第1704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
1至3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茲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號之罪與附表編號4、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毒品│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92年12月中旬起至│92年12月中旬起至│92年1月30日至同││日期│93年7月2日│93年7月2日│年2月6日│├──────┼────────┼────────┼────────┤│偵察(自訴)│93年毒偵字第193│93年毒偵字第193│93年偵緝字162號││機關年度案號│號、第3522號│號、第3522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訴緝字141號│93年訴緝字141號│93年易字第340號││事實審├──┼────────┼────────┼────────┤││判決│93.9.9│93.9.9│93.9.30│││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訴緝字141號│93年訴緝字141號│93年易字第340號││判決├──┼────────┼────────┼────────┤││確定│93.9.30│93.9.30│93.10.28│││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6條第1項││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玖月││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罪名│偽造貨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90年7月15日至同│93年5月24日│││日期│年8月15日│││├──────┼────────┼────────┼────────┤│偵察(自訴)│91年偵字第30號、│93年偵字13410號│││機關年度案號│第19972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訴緝字140號│94年訴字第1704號│││事實審├──┼────────┼────────┼────────┤││判決│93.9.24│95.6.13││││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訴緝字140號│94年訴字第1704號│││判決├──┼────────┼────────┼────────┤││確定│93.10.22│95.11.21││││日期││││├───┴──┼────────┼────────┼────────┤│所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4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不可減刑│不可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有期徒刑玖年│││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