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廣鴻物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坤泉人相對人 黃浩鑫 相對人 潘怡君 相對人 卓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陸佰玖拾柒萬捌仟元,其中新台幣 伍佰 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978,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年1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5,117,2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