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05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宛宜 被告 周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與原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8年7月17日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核准在案(見本院卷第60頁),是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先予敘明。
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27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99年9月3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前揭信用卡帳款之循環利息。且依前開約定條款可知,原告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於最高利率範圍內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且原告有調整之權利。另按銀行法第47之1條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之利息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詎被告自106年9月2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52,220元(其中含本金50,944元、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1,276元)及如附表編號1之利息尚未清償。
㈡、被告於104年3月31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號編號:0000000000000000),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借款金額,如被告不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週年利率20%固定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06年8月2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740,104元及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利息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電腦帳務資料、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資料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堪稱為信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民國)│(%)│├──┼────┼─────┼─────┼──────────┼────┤│1│信用卡│52,220元│50,944元│自107年4月3日起至清│15%││││││償日止││├──┼────┼─────┼─────┼──────────┴────┤│2│滿福貸│740,104元│740,104元│無│││││││└──┴────┴─────┴─────┴───────────────┘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已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海外版)1,200元原告已預納
合計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