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聲請人 林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國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紙。㈡確認聲請範圍為何?利息部分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