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陳明乾 被告 許柏彥
方青山 陳泰霖 謝岷沂 郭欽宗 胡名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7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德進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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