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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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35號
原 告 張馨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爾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