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 陳瑞珍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瑞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經本院於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免責裁定於108年5月24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終結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免責裁定於108年5月24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閱相關裁定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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