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民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愛
訴訟代理人  曾鴻超
       林宗翰 律師
       陳仕傑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
被   告 雅苑AIT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存剛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雅苑大廈管理委員
會」、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呂嘉儀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雅苑AIT社
區管理委員會」、「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金
存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
,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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