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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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素婕 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84,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