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14號原告 闕芳妤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羅謙瀠 律師 洪巧華 律師被告 鄭郁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