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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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海商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海商字第9號原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HILIPLIN訴訟代理人 龔子淵 被告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事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原告 陳明 本件已無訴訟必要,撤回本件訴訟,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范煥堂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海商 字第 9 號裁定(109.10.23)[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海商 字第 9 號裁定(110.04.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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