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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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9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瀚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099號、第26102號、第31673號)及移送並辦(110年度偵字第6664號、109年度偵字第31526號、110年度偵字第1380號、第4765號、第7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瀚中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