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
蔡明熙 律師 巫坤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予以執行羈押。茲因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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