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8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8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804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4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2年5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林文舟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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