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四四號
上訴人丙○○
丁○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四千九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一萬四千零四十九元;上訴人於第二審減縮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三十四萬六千八百六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二萬零二百零五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一萬零六百零八元,於第二審僅繳納一萬五千九百十二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四百四十一元,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二百九十三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之裁判費為七千七百三十四元,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五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