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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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仲執字第二號
抗告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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