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啟瑞 、 林志昇 、 莊素琍 、 林明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