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80號聲請人 李瑞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7年度除字6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02│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03│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04│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05│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006│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07│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08│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09│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10│聯邦商業│080-ND-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11│聯邦商業│084-NX-0000000-0││││││銀行股份││普通股│1│25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