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9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佳泰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因案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且前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除其刑確定)、6000元(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有如前所述之竊盜案件前科,竟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被告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擔任技術人員之工作,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星城Online遊戲安裝組合包3盒,業已發還被害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見偵卷第19頁、第21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638號被告陳佳泰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新北市
○○區○○路○段○號2樓)現居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泰前於民國99年間因傷害致死、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6月,合併定應執行3年10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判決駁回上訴及撤回上訴而確定。復於同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453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2年6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3年4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12月24日9時43分許,至新北市○○區○○路○○○號萊爾富超商福營店,徒手竊得放置於貨架上、由該店負責人 林育銓 所管領之星城Online遊戲安裝組合包3盒(價值共計新臺幣150元)後,未結帳即欲離去。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佳泰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前開時、地,竊│││中之自白│取前開物品之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林育銓於警│被害人發覺前開財物遭竊之│││詢之證詞│情形。│├──┼───────────┼────────────┤│3│證人即當日與被告同至上│證人 林美心 與被告同至上址│││開地點之友人林美心於警│之事實。│││詢之證詞││├──┼───────────┼────────────┤│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警方於107年12月24日9時45│││局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分許,在上址,自被告處扣│││管單│得星城Online遊戲安裝組合││││包3盒,並發還被害人之事││││實。│├──┼───────────┼────────────┤│5│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現│被告於前開時、地,竊取財│││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監│物之情形。│││視器影像檔案光碟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日
檢察官彭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