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12號自訴人 蕭仁正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魏明谷 等人違憲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核與上揭規定不符,其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不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陳義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