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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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396號原告 林庭秀 被告 林銘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同段70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兩造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又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就分割方法無從獲致協議,爰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至於分割方法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地係被告購買,並贈與原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現由被告居住在內,並由被告繳納房貸,原告除未幫忙繳納房貸,亦未付水電費等其他費用,希望原告返還系爭房地。不希望由法院拍賣,希望私下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系爭不動產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兩造復不能達成分割協議,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附卷為證,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其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請求為裁判分割,符合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為顧及全體共有人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查系爭房屋為透天厝,一個出入口,有大小門,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倘依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則每人分得面積過小,且原物分割後兩造並無各自獨立之門戶出入,將造成日後使用之困難,難以實現系爭建物經濟上之利用價值。則本件系爭房地應有難以為原物分割之情形;又若將系爭房地全部分配予兩造其中一方,則又生有補償金錢問題。參酌兩造即共有人全體已因系爭房地無法達成協議而衍生本件訴訟,為免再生金錢補償糾紛,亦不應採取此種分割方式。是以,本院在斟酌上述系爭房地之型態、建築結構及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等一切情形後,認為系爭房地之分割方法,應以變賣共有物後以價金按兩造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兩造之方式較為適當。
(三)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既如前述,則本件縱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並採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然因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當事人提出其認為適當之分割方法,應認係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故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自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念慈附表:
┌────────────────┬─┬────┬───────┐│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56-20│建│108│全部(兩造應有││││││││部分各2分之1)│├───┼────┼───┼───┼─┼────┼───────┤│臺中市○○○區○○○段│56-21│建│114│全部(兩造應有││││││││部分各2分之1)│└───┴────┴───┴───┴─┴────┴───────┘┌──┬──────┬─────┬──────┬──────────────┬─────┐│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703│臺中市太平區│臺中市太平│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1.22│陽台│全部(兩造│││和平段56-○○○區○○路23│二層樓│二層:44.30│平台│應有部分各│││地號│8巷2弄5號││突出物:16.67││2分之1)││││││合計: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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