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之日止,補正對被告乙○為公示送達之登報證明壹件(相關登報資料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