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抗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9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邱彼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之罪皆屬微罪,原裁定所諭知定執行刑之刑度,顯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0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6月,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則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泛言原裁定所定執行刑過重,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黃宗揚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齊椿華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9│105年5月5│原審105年│105年11月│同左│105年12月6│編號1至9所│││害防制│月│日│度審訴字第│10日││日│示之罪,經原│││條例│││1740號││││審以106年度│├─┼───┼─────┼─────┼─────┼─────┼─────┼─────┤聲字第319號││2│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10月│原審105年│105年12月│同左│106年2月2│裁定定應執行││││月│6日│度審易字第│30日││日│刑有期徒刑4││││││2258號││││年10月,且已│├─┼───┼─────┼─────┼─────┼─────┼─────┼─────┤部分執行。││3│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2│原審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4│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2│原審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5│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3│原審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6│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4│原審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7│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10月│原審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11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8│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10月│原審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13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9│竊盜│有期徒刑10│105年5月30│原審106年│106年3月7│同左│106年4月5│││││月│日│度審易字第│日││日│││││││3號│││││├─┼───┼─────┼─────┼─────┼─────┼─────┼─────┼──────┤│10│毒品危│有期徒刑10│105年10月│原審106年│106年5月│同左│106年6月││││害防制│月│13日│度審訴字第│17日││6日││││條例│││2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