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彼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彼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彼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定應執行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8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所定執行刑,雖已部分執行,惟徵諸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自不待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正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9│105年5月5│本院105年│105年11月│同左│105年12月6│編號1至9所│││害防制│月│日│度審訴字第│10日││日│示之罪,經本│││條例│││1740號││││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9號││2│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10月│本院105年│105年12月│同左│106年2月2│裁定定應執行││││月│6日│度審易字第│30日││日│刑有期徒刑4││││││2258號││││年10月,且已│├─┼───┼─────┼─────┼─────┼─────┼─────┼─────┤部分執行。││3│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2│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4│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2│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5│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3│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6│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4│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7│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10月│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11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8│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10月│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13日│度易字第│日││日│││││││792號│││││├─┼───┼─────┼─────┼─────┼─────┼─────┼─────┤││9│竊盜│有期徒刑10│105年5月30│本院106年│106年3月7│同左│106年4月5│││││月│日│度審易字第│日││日│││││││3號│││││├─┼───┼─────┼─────┼─────┼─────┼─────┼─────┼──────┤│10│毒品危│有期徒刑10│105年10月│本院106年│106年5月│同左│106年6月││││害防制│月│13日│度審訴字第│17日││6日││││條例│││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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