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家琪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除理由另狀補陳外」,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陳家琪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