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家琪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除理由另狀補陳外」,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陳家琪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