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停字第71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停字第71號

聲請人 徐福義 Siqeru.Jiru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聲請人 余正吉

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 律師

羅惠馨 律師

陳郁芳 律師

相對人經濟部

代表人 郭智輝 (部長)

參加人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惠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業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亦有適用。

二、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花蓮縣卓溪鄉進行「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畫」(下稱系爭開發計畫),並申請在花蓮縣卓溪鄉秀姑巒溪支流豐坪溪下游及中游支流籌設水力發電廠,經相對人民國(下同)89年10月17日經(89)能字第89340975號函准予登記備案,並於91年11月7日以經授能字第00020084350號函核發電業發電設備設置工作許可證,迭次申經相對人同意展延有效期限,本次係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行申請換發113年度之工作許可證,案經相對人於113年2月6日以經授能字第11300037410號函(下稱原處分,見本院卷第281-283頁)換發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下稱系爭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等與 柯真光徐福田蕭敏妃施杉錦 不服,以113年7月8日訴願暨申請停止執行書(見本院卷第233-279頁)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申請停止執行部分,業經行政院秘書長113年8月5日院臺訴字第0005015718號函覆不予同意在案(見本院卷第285-286頁)。聲請人等仍不服,遂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並聲請原處分期限屆滿後,相對人應停止核准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開發計畫申請工作許可證的延展,並停止核發電業執照審查程序。

三、經查,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系爭工作許可證之申請人,本件審理結果,如認聲請人等聲請停止執行為有理由,則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聲請停止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法官林妙黛

法官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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