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 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