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告 曾綉孋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林柏睿 律師
被告 蔡秉家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一所示之附圖,應更正如附件二所示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一所示之附圖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件二所示之附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