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告 曾綉孋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林柏睿 律師

被告 蔡秉家

蔡淑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一所示之附圖,應更正如附件二所示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一所示之附圖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件二所示之附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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